亲戚、朋友、老板开公司,可能因为各种原因,不方便直接担任公司的法人、董事、监事、高管,这时往往会找人来挂名。那么在一家公司中挂名法人、董事、监事、高管,有哪些风险呢?
一、挂名公司法人的风险。
法人,准确说应该叫法定代表人。法人是相对自然人来讲,是一个组织,是法律上的人,比如公司、机关、事业单位,它们并不是自然的人,但是法律认为它们像一个人一样,因此称为法人。而法定代表人是一个自然人,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。
但是因为简称原因,现实生活中老百姓习惯上称呼法定代表人为法人,本文从此习惯。
根据《公司法》规定,法人由董事长、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,因此只有任职为公司的董事长、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才能做法人。
1、刑事风险。
在我国刑法中,有一种犯罪叫单位犯罪。
单位犯罪的,对单位判处罚金,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。——《刑法》第三十一条
在《刑法》中检索“单位犯···,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”出现了83次。比较常见的罪名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、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、侵犯著作权罪、虚报注册资本罪、职务侵占罪、挪用资金罪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、集资诈骗罪、偷税罪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、非法经营罪等。
法人是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人员中非常重要的一个,单位一旦犯罪,那么法人肯定牵涉其中。当然如果法人确实只是纯粹挂名,没有参与任何犯罪行为,不属于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人员,不会受到刑事处罚。但是作为法人,难免要签一些字,或者明知、放任实际控制人实施犯罪行为,则挂名法人也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。
2、行政风险。
公司有下列情形的,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、罚款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:
(1)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;
(2)向登记机关、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、弄虚作假的;
(3)抽逃资金、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;
(4)解散、被撤销、被宣告破产后,擅自处理财产的;
(5)变更、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,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;
(6)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,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。
3、民事风险。
法定代表人故意或者过失给公司造成损失的,法定代表人需对公司赔偿该损失。
如果公司涉诉不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的义务,公司会进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(即我们平常说的黑名单),法定代表人也会被限制以下消费行为:
(1)乘坐交通工具时,选择飞机、列车软卧、轮船二等以上舱位;
(2)在星级以上宾馆、酒店、夜总会、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;
(3)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、扩建、高档装修房屋;
(4)租赁高档写字楼、宾馆、公寓等场所办公;
(5)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;
(6)旅游、度假;
(7)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;
(8)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;
(9)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、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。
此外,如公司欠缴税款,税务机关可以对法定代表人限制出境;如公司进入破产程序,法定代表人还要根据法院、管理人的要求协助工作,如妥善保管公司的财产、印章和账簿、文书,列席债权人会议回答债权人的质询,无法在其他公司担任法人、董事、监事、高管等。
二、挂名公司董事、监事、高管的风险。
《公司法》详细列明了董事、监事、高管的职权以及禁止行为,如果董事、监事、高管在行使职权时违反了法律、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,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
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,给公司造成损失的,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——《公司法》第一百四十九条
此外,董事还要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。
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。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、股东大会决议,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,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。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,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。——《公司法》第一百一十二条
三、约定免责无效。
挂名法人、董事、监事、高管,即使和实际控制人签订“不参与公司管理,不承担任何责任,只是挂名”的约定也只在双方之间有效,对外没有任何效力。
综上,挂名法定代表人存在一定的风险,尤其当公司经营不善时,法定代表人将会受到较大影响。
挂名董事、监事、高管的风险相对小于法定代表人,如果仅仅是挂名,不参与公司的任何经营(包含会议投票、签字等),相对风险较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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